以案说险:酒驾危害大,损失自己担

发布时间:2021-05-20信息来源:英大财险

案情简介:投保人蒋某为其私家小型轿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后驾驶该车辆与邝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贾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邝某、贾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两名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6.87万元。

案发时,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商业险责任免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人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两名原告12万元,履行判决赔付后再按法律规定对侵权人蒋某进行追偿,两名受害人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肇事驾驶员蒋某自行承担。

案情分析:本案中肇事司机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保险人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案件提示:

1、酒后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违法,保险人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人先行赔付而后进行追偿。

2、因我国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参军入伍等方面政审工作要求,一旦被政审人及其近亲属因酒驾被判处拘役,将对被政审人产生影响。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社会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