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财险投标保证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0-06-29信息来源:信息部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开展的招标项目,均可适用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组织的招标项目投标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一)投保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二)投保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或无正当理由不与被保险人订立招标项目合同;

(三)投标人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招标文件的;

(二)投保人中标后因不可抗力原因未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串通招投标的;

(四)被保险人的招标文件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五)被保险人未履行招标文件规定义务或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变更招标文件的。

第八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根据招标文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招标文件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第九条  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免赔额(率)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根据招标文件中投保人应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因客观原因导致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保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投保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前3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招标文件;

(四)投保人的投标文件;

(五)投保人既往同类招标项目的履约记录;

(六)保险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十一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并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必要,则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投保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五)保险事故发生的证明文件;

(六)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或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履行但拒不履行前款所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的,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损失为基础:

)仲裁机构裁决;

)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十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第二十 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合同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协助。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

第三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剩余保险费,保险人应当退还。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书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但不退还保险费。

释义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有效期: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保证金: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履约保证金: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为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以适当的格式或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