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财险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0-06-29信息来源:信息部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法订立的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务人及第(二)至(五)项合同中负有回购义务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权人及第(二)至(五)项合同中的回购义务相对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委托贷款合同;

(二)附有回购条款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三)附有回购条款的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

(四)其他附有回购条款的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五)其他附有回购条款的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已向保险人报备履行债务本息偿还义务或回购价款支付义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的;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投保人提供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

(五)投保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实质性增加保险人风险,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七)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合同的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间接损失;

(二)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并且不得超过合同所列明的债务本息或回购价款(以下合称“债务”)金额。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如果投保人提前支付债务金额,且合同中列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前终止,则本保险合同一并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因客观原因导致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保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六)公司章程复印件;

(七)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记录原件;

(八)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上月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九)董事会或股东会成员名单及签名式样复印件;

(十)投保人对合同提供的抵押或质押的相关证明文件,担保人对该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十一)合同中列明的底层资产的相关文件(如有)。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在本条款第二条列明的合同签订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副本送交一份给保险人留存。 投保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币种履行支付义务,并提供还款单据给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违约风险,或有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増加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并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必要,则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属刑事案件,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尽其最大努力配合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债务的催收。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特定合同;

(四)与特定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如有);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文件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支付债务损失清单(如有);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有)。

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履行但拒不履行前款所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的,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获得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投保人未支付本保险单承保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价款部分为计算基础;

(二)被保险人获得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支付本保险单承保合同中约定的的债务价款部分为计算基础;

(三)在依据本条第(一)或第(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具体公式为:

保险赔款=(投保人未能支付的债务或投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支付本保险单承保合同中约定的债务部分×1-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五条 无论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支付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案件诉讼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履行债务本息偿还义务或回购价款支付义务的,投保人不能申请退保;投保人提前偿还债务本息或支付回购价款的,方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退保申请书、投保人已还清债务本息或支付回购价款的书面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第三十四条  退保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承担保险责任期限长短,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保费:

应退保险费=实交保险费×[1-(实际承担保险责任期/保险期间)]×90%

其中,实际承担保险责任期按月计,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