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财险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0-06-30信息来源:信息部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摩托车、拖拉机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摩托车、拖拉机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采用燃料或电瓶驱动的两轮或三轮车辆。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包括农用型手扶拖拉机、农用型轮式拖拉机(含轮式收割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

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拖拉机统称为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 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 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营运机动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六)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七)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八)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免赔率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章 摩托车、拖拉机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营运机动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免赔率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三章 摩托车、拖拉机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十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营运机动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四十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六)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九)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免赔率

第四十三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四章 摩托车、拖拉机全车盗抢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十二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二)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四)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第五十三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六)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八)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五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免赔率

第五十四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 发生全车损失的,绝对免赔率为20% 

(二) 发生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拖拉机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绝对免赔率。

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1、不计免赔率险

2、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不计免赔率险

投保了任一主险后,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发生摩托车、拖拉机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拖拉机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四)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五)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投保了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后,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了本附加险后,对于摩托车、拖拉机损失保险第十一条第(二)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