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财险车用动力电池财产保险一切险B款条款

发布时间:2020-06-30信息来源:信息部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指在本保险合同列明地址范围内的,并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符合电管部门安全技术规定,处于适宜运行状态(已经通过最初的测试)的已安装防盗装置或有专职人员管理的车用动力电池(见释义)。

保险地点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地点指:

(一)保险人承保保险标的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地点内发生的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二)保险人承保保险标的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点之间移动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责任

第四条  除保单中列明的责任免除外,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所有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下列原因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

(一)保险标的因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致使其不能实现设定的功能;

(二)保险标的由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的丢失

(三)疏忽、处理不当、操作错误、第三方的故意行为或恶意破坏;

(四)火灾,爆炸、爆裂、闪电、雷击、飞行物体坠落及由于这些事故而引起的灭火、清理费用等;

(五)自来水、潮水、洪水、地表水、雨水、腐蚀、蒸汽、霜冻、潮湿、及其种类的液体;

(六)暴风、暴雨、暴雪、冰雹、雪崩、山崩;

(七)建造或安装错误、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过电压、电磁感应、间接雷击。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一)保险标的免除

1.保险人对于由于设备本身的特性,容易严重磨损、需要反复或定期更换的零件、物件或组件的损失,不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1)辅助材料、易耗品和工作材料(例如:显影液、试剂、碳粉、上色剂、冷却剂、灭火器、盒带、膜片、图像和音响载体、纸张、铅字面载体、光栅幕、吸引管等);

2)各种类型的工具(例如:钻头、铣刀、夹头等);

3)根据以往经验在保险标的的工作寿命期间需要频繁更新的部件(例如:保险丝、光源、不能再充电的电池、滤光器等);

2.各类电子管(例如:显像管、发射频功率管、X射线管、镭射管)和中间图像载体(例如硒鼓)。除有特别约定,因遭受火灾、水灾和盗窃而导致的损失,不在此限。

(二)风险免除

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地震、火山爆发、海啸以及由此引起的次生灾害

4.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5.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6.任何性质或种类的后果损失,如营业收入或利润的损失;

7.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第三方(供货方、制造商、零售商、搬运人、发货商等)承担责任的损失;

8.保险标的因正常使用发生的损耗、磨损和老化,以及自燃、自热或其渐变原因,但由此导致的其可更换的部件或模块的损失则不在此限;

9.非外力引起电子元件(可更换的部件或模块)的内部损失,但由此导致的其可更换部件或模块的损失则不在此限。

(三)费用免除

保险人对于下列各项费用不负责赔偿:

1.即使不发生保险事故,仍然会发生的各种费用,例如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进行变更、改动或改进而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

3.对保险标的进行临时检修或恢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4.保险金额中没有列明或涉及的费用。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车用动力电池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对于消防、安全等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及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制造商下列所列明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使用规范及建议事项:

(一)装配和安装(特别是关系到电源装配、电位联接装配和空调设备装配);

(二)所有的操作、设备维修服务和保养。

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上述规定,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赔偿处理指:

(一)除另有约定,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的以赔款形式进行赔偿:

1.对于部分损失,保险人赔偿修复受损保险标的的必要费用;

2.对于全部损失,保险人赔偿其重置价值,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3.如受损保险标的既不选择修复(部分损失),又不选择置换(全部损失),或市场上已不再生产该备用件,保险人将按实际现金价值赔偿。

受损保险标的的残值应当折价给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二)保险人也可选择以货代款置换的方式予以赔偿:

1.对于部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或委托修复受损标的至损前状态

2.如果发生全部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购买相类似的新品用以置换受损的或被偷的保险标的。

被置换的保险标的或零配件(指残余物),将归保险人所有。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为修复保险标的而产生的必要的快运费、加班费、空运费及有关服务技术人员和服务工程师的国内差旅费,保险人将负责赔偿。

(四)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金额应扣减本保险单中规定的免赔额,如多个保险标的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受损, 则保险人只扣减最大的适用免赔额。

(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付。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保险人】指英大泰和财产股份有限公司。

【车用动力电池】电动汽车从为动力系统提供能源的角度来分类, 主要分为: 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太阳能汽车。纯电动汽车主要是由动力电池提供能源,混合动力汽车是由燃油和动力蓄电池等多种能源共同提供能源,燃料电池汽车由燃料电池作为主要能源,太阳能汽车由太阳能电池作为主要能源。本保险合同所指车用动力电池为纯电动汽车提供能源的动力电池。

重置价值购买与受损被保险标的相同或相类似型号和质量的新品所需的费用。

相类似型号和质量保险标的完全损坏,且其型号仍然可在市场上购买,则保险人负责赔偿置换和安装该相同型号的产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保险标的完全损坏,且其型号在市场上无法获得,则保险人负责赔偿置换与该受损型号相类似(型号相似)或构造/配置相似(质量相似)的产品的合理的费用。

实际现金价值实际现金价值相当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减去一定的扣除额,该扣除额通过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当时相应的技术条件因素(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而确定。

运送费用运送费用是指必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税费。

适宜运行是指电子设备经最初成功的试运行后可以进行正常工作程序的操作或已经进行正常工作程序的操作。一旦保险标的被宣称为适宜运行状态,保险人也承保保险标的因进行检测、保修、维修或清理而暂时中断运行中发生的保险事故。

同一保险事故是指在12个小时内发生的由于同一原因所导致的一个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部分损失将保险标的修复至受损前状态的费用加上残余物价值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为部分损失。

物质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实质损失。财产的实质损失不包括数据或软件的损失,特别是原有结构被删除、腐蚀或变形而导致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产生的有害变化而引起的损失。

【代表】指所有人、股东或其他根据法定权利被挑选并被授权代表公司的人。

【电子元件】通常是指在修理时更换的项目(即可更换的部件)。

罢工是指公司的部分员工集结,为了达到政治或经济的目的而拒绝工作。

暴动是指一种暴力行为,它通过暴动、非法行为和敌对行为进行煽动滋事,从而达到瓦解政府的目的。

骚乱是指一种暴力行为,它与暴动不同,骚乱最后会导致社会动荡,并会产生不法行为。

恐怖主义是指,以个人或团体形式出现并由个别人物或商业组织领导的地下组织的恐怖行动,以达到:

致使民众处于不安全状态的目的(恐怖主义);

致使公共运输处于瘫痪或扰乱公司或生产商的正常工作的目的(阴谋破坏)。

不可预料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事故发生前无法预见的情况。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爆炸】是指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雷击】是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洪水】是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暴风】是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龙卷风】是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冰雹】是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台风、飓风】是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暴雪】是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冰凌】是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突发性滑坡】是指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崩塌】是指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泥石流】是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是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是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重大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恐怖活动】是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地震】是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海啸】是指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导线舞动】是指输电线路在外力的作用下(如刮风、线路覆冰局部脱落、意外撞击等),可能出现导线振动、摆动、跳跃等现象,从而发生导线碰线、短路、接地、断线及杆塔倾倒等事故。

【污闪】是指电气设备的绝缘子在遭受自然或工业污染后,附着在其表面的污秽物具有一定的导电性和吸湿性,当遇到环境湿度较大时(如毛毛雨、小雪、大雾等天气),绝缘子的绝缘水平大大下降,其表面泄漏电流明显增加,在工作电压下可能会使绝缘子发生闪络事故,从而导致设备本身损坏或线路跳闸。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简易建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自燃】是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水箱、水管爆裂】是指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

【次生灾害】是指由于某一自然力直接作用下的连锁反应所引发的灾害,例如由于地震引发的火灾、爆炸等。